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2002]2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苏国税发2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苏国税发27号
全文有效
2002年2月20日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做好地方性税收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指示,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地方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组织了认真的清理,现就本局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颁发〈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税五3号)停止执行。
二、删除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改革转制中若干流转税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国税发30号)中第二条之(二)中“第一,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批准被确认的留抵的进项税额,可抵未交的增值税;”字样。
三、删除《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385号)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及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准许证’和”字样。
四、《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税明电55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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