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1:09:37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2]3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3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37号
全文有效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如何征税的请示》(泰地税发176号)收悉。
对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的,请按国税函74号的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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