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1:09:32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2002]47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省电力局所属企业2001年度销售额、进项税额和价外费用进行核实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省电力局所属企业2001年度销售额、进项税额和价外费用进行核实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47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省电力局所属企业2001年度销售额、进项税额和价外费用进行核实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4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局、一分局:
根据省局流转税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各地应在近期组织对省电力局所属发电、供电企业2001年度发生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收取的价外费用进行全面核实。现结合我市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实范围
苏州市供电局及所属县市(区)供电局
二、核实重点
1、当期应收未收电力、热力产品销售款是否按规定全部计入了当期销售额并按实申报;
2、自产或委托加工的电力、热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是否按规定计提了销项税额;
3、随同电力、热力产品销售而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计算了应纳增值税;
4、购进固定资产类货物及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有无计算进项税额,是否调整了进项税额;
5、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是否按规定调整了进项税额;
6、已计算进项税额的运输费用,其范围、凭证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的是否调整了进项税额;
7、接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后换开增值税发票如何操作,是否存在漏洞;
8、对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执行,包括范围标准、核算方法及发票开具等,是否符合规定;
9、对2000年度销售额、进项税额和价外费用核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无按规定进行调账、补提增值税。
三、核实要求
各地核实工作应于2002年3月底前结束,核实中发现的问题要分类反映其凭证的号码、金额、税额和货物名称及用途等等,核实情况报告连同《电力企业增值税销售额、进项税额和价外费用核实情况统计(汇总)表》(详见附件)一并于3月30日前报送苏州国税局税政管理处。
附件:《电力企业增值税销售额、进项税额和价外费用核实情况统计(汇总) 表》(略)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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