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2002]2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苏省贯彻〈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 〉实施方案》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苏省贯彻〈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 〉实施方案》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苏地税发2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苏省贯彻〈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 〉实施方案》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苏地税发29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8号)精神,加大对农业科技投入的政策扶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73号
)规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所得税
(一)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农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二)对农业科研单位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二、关于营业税
对农业科研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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