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2002]95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精减外经营偷税额的批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精减外经营偷税额的批复
苏州国税发95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精减外经营偷税额的批复
苏州国税发95号
全文有效
昆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昆国税发016号《关于如何确定精减外经营偷税额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我们认为,税务机关查处采取帐外经营方式进行偷税的案件时,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551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规定,确定其帐外经营部分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即以纳税人按规定取得的与精减外经营所购货物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依据。《请示》中所述1的情形,可按上述规定处理。而《请示》中所述2、3、4三种情形,则属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纳税人在精减外经营期间其帐外经营部分购进货物发生国家税务总局150号文件第九条所列的情形,即被查企业未按规定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在确定其精减外经营偷税额时不得抵扣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
此复。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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