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1:07:13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江苏人社局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苏人社发28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保障和促进社会保险法全面贯彻落实,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通知要求,省厅决定自2011年7月15日至8月31日在全省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及重点
此次专项检查范围是各类用人单位。检查的重点区域是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服务一条街等用人单位集聚区;重点对象是招用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短期用工、临时性用工人员较多的服装、电子、船舶修造等加工制造企业,建筑、铁路、水利等施工企业,住宿餐饮、保安保洁等服务企业,批发、零售等商业企业,以及其他中小型非公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对去年以来在社会保险方面曾被举报投诉、立案查处的用人单位,以及前一阶段劳务派遣专项检查中发现相关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要利用此次专项检查进一步督促整改和落实。
二、专项检查内容及事项
此次专项检查的内容是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用人单位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情况、申报社会保险费情况、向职工告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重点是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不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社会保险费时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违法情形。
对在部分企业较为普遍的试用期不参保、短期用工不参保、流动性强人员不参保、非骨干人员不参保、农民工不参保、随意降低缴费基数以及要求职工“自愿”放弃参保等典型违法行为要特别予以查实。
三、专项检查步骤和方法
为确保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检查开始前请各地结合省厅统一部署开展的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的各项工作要求,做好此次专项检查的宣传工作,切实营造专项检查的氛围,扩大专项检查的声势和影响。
检查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是自查准备阶段(2011年7月15日至7月25日)。组织专职监察员分片包干,并充分发动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基层网格兼职监察员和协理员做好检查前期各项准备工作。一方面向本网格内各类用人单位发放自查表,督促对2011年1月以来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开展自查,对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自觉规范并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结合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以及网格化管理所掌握的情况,梳理本辖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点、难点区域和对象,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确定拟实施检查的用人单位名单,并排定检查计划、明确责任。
二是实地检查阶段(2011年7月26日至8月25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成执法检查组,分工负责,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检查。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特点,对各类劳动密集型重点行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服务一条街等重点区域逐户进行检查。全面收集用人单位招用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申报社会保险费的台帐资料,认真核实查证,及时准确地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去年以来在社会保险方面曾被举报投诉、立案查处的用人单位,以及前一阶段劳务派遣专项检查中发现相关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组织一次专门的“回头看”活动,确保整改到位。在此期间,省厅将派出督查组对有关地方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调研。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1年8月26日至8月31日)。各地安排专人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和统计,发现检查重点对象存在明显缺漏,检查内容、事项及数据资料不完全、不准确的,抓紧时间弥补和解决,以保证统计数据能够反映本地区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现实状况和遵守法律法规的真实情况。认真评价分析本地区各类型、各行业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总体情况和发展态势,查找梳理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对影响劳动者权益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问题要进行专门研究,认真提出解决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积极开拓思路,认真研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专项检查实施方案;要充分发挥两网化管理的工作优势,提出若干新举措、新办法,全面落实确保专项检查顺利开展的保障措施和工作责任。
(二)认真检查,落实任务。各地要以“重点对象一户不漏、重点事项一个不少”为目标要求,将检查任务层层分解到一、二级网格和具体责任人,抽调精干力量,集中精力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提升窗口服务水平和12333一号呼入效能,积极推行值班备勤制度,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理。要充分运用现场检查、询问人员、收集有关资料、参保数据比对等手段,进一步掌握本地区各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为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提供相关基础数据。要通过检查,发现并查处一批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突出重点,确保效果。积极围绕社会保险法实施的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实施检查。准确把握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用人单位在遵守社会保险法方面的特点和规律,在检查内容和事项上有所侧重,做到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企业易发生短期用工不参保、随意降低缴费基数、要求职工“自愿”放弃参保等违法情形;中小型商业、服务等非公企业易发生先试用后参保、流动性强人员不参保等违法情形;施工企业易发生非骨干人员不参保、农民工不参保等违法情形;而劳务派遣企业易发生与用工单位恶意串通规避参保责任等违法情形,对此要查明事实,严肃查处,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长效管理,完善制度。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各地要始终坚持推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和制度建设。积极完善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认真落实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健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监测预警和网格内劳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落实监管责任,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用工情况的动态监控和分类监管,从源头上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诚信用工。
五、其他事项
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此次专项检查各项部署和安排,认真做好方案制定、分析总结及材料上报工作。各有关材料报送要求如下:
(一)2011年7月8日前报送本地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2011年8月19日前报送本地区专项检查阶段性情况、典型案例及统计表;
(三)2011年9月9日前报送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统计表。
附件(略):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专项检查情况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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