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江苏人社局关于开展全省境外人员就业证年检及登记备案检查的通知
苏人社函34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境外人员在我省的就业管理,切实落实《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保障部第26号令)和《关于加强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3号)有关要求,更好地开展境外人员就业跟踪服务,定于2011年8月至10月在全省开展境外人员《就业证》年检及登记备案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登记对象
我省聘雇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华侨的单位以及在我省就业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华侨。
二、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境外就业人员办理了合法就业手续;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是否与公安部门统计中以就业为居留、签注条件的境外人员相符;
(二)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就业证》到期和终止聘用关系的境外人员办理了就业延期、续办、终止手续;
(三)《就业证》有无伪造、涂改、冒用、转让等情况;境外人员所任职务和就业单位有无擅自变动情况。
三、实施步骤
年检及登记工作由各市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监察支队密切配合,按以下四个阶段要求进行:
(一)宣传准备阶段(8月1日—8月15日)
各市要通过有影响力的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入境就业政策、服务措施和年检登记的目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力量,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单位申报阶段(8月16日—9月15日)
用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境外人员《就业证》和劳动合同(任命书)、有效护照或通行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各市申报。
(三)抽查阶段(9月16日—9月30日)
各市要对县(市、区)、乡镇入境就业单位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5%。要重点对电子、缝纫、娱乐、餐饮、文化交流、服务等行业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办理《就业证》和发生变更或延期未按规定办理的,限期在10天内携带材料,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其《就业证》自行失效,并予以注销。
(四)总结分析阶段(10月1日—10月15日)
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制定下一步工作整改目标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此次工作。年检及登记备案工作是对所辖区就业的境外人员就业状况及其单位聘用行为进行的全面监督检查和跟踪服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要按省厅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注意方式方法,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稳妥开展工作,遇到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二)进一步完善全省入境就业管理系统。在此次年检登记工作中,各市要进一步核准入境就业单位和人员的信息,及时录入和修改信息,将办理《就业证》人员全部纳入管理系统。
(三)通过年检登记逐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将年检及登记备案工作与日常办证、延期提示、报表统计等工作紧密结合,切实有效地解决新老问题,尤其是解决好异地迁入不及时办理《就业证》、不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到期不办延期手续、解除聘用关系不办终止手续等问题。
(四)对瞒报、漏报和未办《就业证》擅自就业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补办,并可视情节轻重,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或《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第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各市于10月15日前将年检和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各市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对全省入境人员就业管理系统的完善意见或建议一并上报。
联系人:周巧萍、蔡利
电话:025-83233809 传真:025—83233803
附件:各市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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