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2002]296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和变更的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的批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和变更的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的批复
苏州国税发296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和变更的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的批复
苏州国税发296号
全文有效
昆山市、吴江市、张家港市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局、市国税二分局:
根据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159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二十户新办和变更的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名单如下:
一、新办的福利企业(共3户): 1、昆山长风传感器厂
2、昆山市金星镀锌厂
3、昆山市好孩子儿童用品厂
二、变更的福利企业(共17户): 1、张家港市明珠车辆部件厂
2、张家港市巨桥祥达毛纺织厂
3、张家港市东莱福利毛线厂
4、张家港市石化管件厂
5、张家港市卫星化工厂
6、张家港市三兴脱模剂厂
7、张家港市澳洋精纺厂
8、张家港市飞腾化纤厂
9、张家港市苏沪锻造有限公司
10、苏州市欣兴塑料厂
11、苏州市吴中区龙盛金属制品厂
12、昆山晟力印务包装厂
13、吴江市荣东有色线缆厂
14、吴江市铜罗染料化工厂
15、吴江江通通信电缆厂
16、吴江市坛丘华婷服装厂
17、吴江市震泽金属型材厂
特此批复。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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