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2]36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蛹衬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蛹衬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苏国税函36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蛹衬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苏国税函367号
全文有效
2002-12-05
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蛹衬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宿国税发18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52号)文件的精神,蛹衬系农业产品中“其他动物组织”类货物,应当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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