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福建人社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地、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驻闽各单位: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实施以来,进展顺利,情况较好。为了更加积极稳妥地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现对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新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统筹单位的人员,必须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原在其他社会保险机构历年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必须转入机关社保公司,并按规定继续缴费,其前后缴费年限可一并计算。
2、根据“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养老保险基金支大于收单位,其养老保险基金单位缴纳的部分,暂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与离退休(退职)费之和的一定比例(其中省直单位按25%比例)缴纳,如仍超支,由机关社保公司与单位共同商定分别负担养老金的过渡办法。
3、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根据有关规定转为国家正式干部后,其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继续缴纳。
4、停薪留职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应继续按统筹规定的比例缴纳,并由原单位代为汇缴当地机关社保公司,否则,其缴费年限不予连续计算。
5、按有关规定办理离职、辞职、辞退、辞聘、终止合同的统筹单位人员,其一次性生产生活补助金由原单位支付,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予以保留,待其找到新单位或符合退休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6、集体所有制人员按有关规定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其养老保险按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以前未缴费的连续工龄可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后,机关社保公司承认其缴费年限,并相应计算退休待遇。
7、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及集体所有制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连续工龄不足十年的,按其缴费年限的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是: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
8、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及集体所有制人员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其缴费年限按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9、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原则上以参加工作时间和实际工作年限按以下标准计算补缴金额。
1985 年9月30日 以前参加工作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每月按25元补缴;1985年 10月 1日 至1993年 9月 30日 参加工作的,每月按50元补缴;1993年 10月 1日 以后参加工作的,每月按80元补缴。
10、凡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退休年龄(系指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而办理退休的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退休年龄之前的期间里,养老金由原单位负责支付,同时,单位和个人仍须按月向机关社保公司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11、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死亡丧葬费由原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付给。
12、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离退休时,原单位应携带《离退休人员审批表》、身份证到所在地机关社保公司办理终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申报手续,核定计发养老金数额,机关社保公司从其申报获准之月的次月起增拨养老金。
13、由民政部门发放离退休、退职费的人员和按闽人福119号文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的退职人员,均不纳入机关社保公司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14、参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出生日期的确定原则上以身份证为准,若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与档案记载有出入,须由单位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确定。
15、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每年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以及高龄补贴、交通费均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支付范围,仍由原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
16、中央驻闽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国务院明确规定单独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部门和单位)人员和驻闽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养老保险,参照本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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