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1:04:07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人事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各地、市、县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省驻京、驻沪办事处:
为了妥善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有利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特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80〕5号、财事〔80〕]34号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精神,对省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了修改补充,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第二,工作人员死亡后,其埋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照顾和定期定额补助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埋葬费。由原单位一次发给丧葬费二百元,列“职工福利费”科目报支。
二、抚恤金。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一九七九年一月八日 “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表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由死者家属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原单位发给,列“其他费用”科目报支。
三、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国家正式工作人员死亡后,除当月工资照发外(月初第一天零时以后死亡者,即可发当月工资),原单位可发给300元以内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列“职工福利费”科目报支。
四、遗属定期定额补助费。死者生前负责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以下称遗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从死者死亡后第二个月起发给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成人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成人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期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虽已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因残、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自食其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则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虽已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因残、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自食其力的。
定期定额补助标准:凡居住城市(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三明市和地区所在地的县城)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二十元;居住城镇(含县所在地)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十八元;居住农村(含县市郊区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十五元。遗属定期定额补助费按应享受的人数和标准计算,但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身前的工资或退休金。
对于保护、抢救国家资材、人民生命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不论居住城市或农村,每人每月可增发三元。
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应把这部分收入计算在内。
五、遗属在享受定期定额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属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行政经费中列“福利费”科目开支;属于事业单位的,在事业费中列“福利费”科目开支。
第三,定期定额补助的审批手续。凡符合享受定期定额补助条件的遗属,由死者所在单位填写“死亡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见附表二)一式两份,报县以上人事部门审批。县直属单位由县人事局审批;地、市属单位由地、市人事局审批;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由省人事局审批,省直机关的下属单位由省主管厅、局审批。不论遗属安置本地或外地,定期定额补助费均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发给。原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发给。本暂行规定下达前已转民政部门发放的遗属定期定额补助,继续由民政部门发给,不要转回原单位。
第四,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下达后死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离休干部和工人,可按本规定办理。埋葬费、抚恤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由原发给退休金、离休金的单位发给。遗属定期定额补助,由原单位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原发放退休、离休金的单位负责支付(外省的由原单位支付)。
第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在扣除相当于行政二十四级的个人生活费外,其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如达到或超过定期定额补助标准的,不予补助;达不到定期定额补助标准的,给予补足。死者配偶过去按三十五元留做个人生活费的,现不再变动。
第六,工作人员死亡后,其子女有条件就业的,原单位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优先安排就业。
第七,死亡人员的遗属,因经济收入或符合定期定额补助的人数,增加或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增发、减发或停发其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学徒、试用人员和见习期未满的人员,如系因公牺牲,其遗属生活确有困难,可参照上述规定标准办理。如系非因公死亡的,除发给抚恤金外,可视其困难程度给予死者生前三至六个月的工资补助。以后生活再有困难,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社会救济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工作人员死亡后,经组织同意,其直系亲属来单位处理丧事,参加追悼会,可由死者所在单位按探亲标准给予报销。外地旁系亲属参加追悼活动往返旅差费自理,个别确有困难,经有关部门批准,酌情予以补助。
第十,死亡工作人员随住机关的遗属,本人要求并且具备返回原籍安置条件的,在两年以内可以回原籍安置。其回家的车船费、行李托运费按实报支,旅馆费、伙食补助费等按差旅费规定给予报支。安家有困难的,可发给死者生前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作为安家补助费。
第十一,本规定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第十二,本规定自一九八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福建省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福建省人事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一九八一年五月四日
附一: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标准表(略)
附二:死亡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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