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1:00:35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福建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理顺全省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市、区)人事局、编委、交通局:
省人事局、省编委、省交通厅闽人薪31号《关于全省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和闽人薪(1990)039号《补充通知》下发执行几年来,全省运管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并取得一定成绩,但也还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和理顺全省运管工资基金管理办法,不断提高运管人员素质,经研究,对现有运管工资基金的管理作如下调整:
一、各地(市)、县(市、区)交通局机关中现有工资在运管费开支的人员,其工资基金改过去由各地(市)、县(市、区)人事局代管为各地(市)、县(市、区)人事局直接管理,人员仍按原省编委核定的控制数控制,不得超控制数进人。
二、各地(市)运管处、各县(市、区)运管所及所属交管站的工资基金改过去分别由各地(市)、各县(市、区)人事局代管为各地(市)人事局管理,省人事局,省交通局负责一年一次的工资基金核定。
三、今后各地(市)运管处,各县(市、区)运管所及所属交管站因新增加人员(含调动)需增加工资基金的,应事先报各地(市)交通局审核,并经各地(市)人事局主管工资基金部门同意后,再向当地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进人手续,否则,各地(市)人事局不予追加工资基金。
四、工资基金管理办法调整后,全省运管机构的工资基金手册仍统一使用由省人事局核发的手册,各地(市)、各县(市、区)不得再另建手册,否则,银行可以拒付工资。
五、重申全省运管岗位属于干部岗位,各地不得调进工人;满、超编单位不得继续增加人员,个别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的,仍应严格按照闽人薪(1990)031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福建省人事局
福建省编制委员会
福建省交通厅
一九九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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