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江苏人社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14、15号的通知
苏人社函39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4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5号)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配套规章对于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对许多重要问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若干具体办法,这些配套规章出台给社会保险法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各地要切实把贯彻落实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地要组织认真学习,切实领会配套规章的核心内容和具体规定,加深对重点内容的理解和把握。领导干部、法制部门和负责社会保险业务的工作人员,要主动学习、深入研究,做到精准掌握、运用自如。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进行正确引导,为社会保险法配套规章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三、各地要对照配套规章的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实现平稳过渡。要认真研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能优势,切实推进社会保险法配套规章的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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