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2003]第14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第14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第146号
全文有效
2003年7月13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实施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是贯彻落实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国税机关要以之为契机,努力塑造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推动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建立健全。
二、为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国税机关都要成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工作。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成员由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征管处(科),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三、《办法》中的主管国税机关指基层税务分局。对于按流程设置机构的地区,主管国税机关指负责“受理核批”工作的税务分局。主管国税机关在执行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过程中,应充分加强与征收、稽查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征询意见和交换信息,形成管理合力。
四、省局拟定于2003年9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始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评定内容主要是纳税人2001、2002年度的涉税情况。各地国税机关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通过补充评定指标等措施,将首次评定A级纳税人的比重控制在实行查帐征收纳税人总数的3%以内。
五、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征管处)反馈。
附件:
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略)
2、《江苏省国税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略)
3、《A级纳税信誉等级申请认定表》(略)
4、《C级纳税信誉等级认定审批表》(略)
5、《实施C级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知书》(略)
6、《撤销C级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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