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0:59:43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江苏人社局
关于做好2011年江苏省基层公益性岗位高校毕业生招聘笔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的主要精神
苏人社发349号
一、报名工作和准考证打印
(一)报名方式
报名采用网络方式进行。报名、照片上传和资格审查均在网上操作。报名网站为江苏省人事考试网(www.jsrsks.com.cn)。各市人事考试网站提供报名专栏和报名链接,报名数据服务器集中在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报名时间安排
1.报名、电子照片上传时间
8月25日9:00~9月1日16:00。
2.资格审查时间
8月25日9:00~9月2日16:00。报名者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和电子照片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报考岗位所在地县(市、区)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接受资格审查(现场资格审查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所需携带的证明材料请参见报考岗位所在地发布的招聘公告)。
3.电子照片审核
8月25日9:00~9月2日17:00。现场资格审查通过后,报考岗位所在地省辖市人事考试机构对报名者提交的电子照片质量进行审核,电子照片审核通过后方为报名成功。
(三)准考证打印
在规定时间报名成功的考生,于9月14~17日到报名的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注意事项
1.考生登陆报名网站上传本人的电子照片标准为:近期免冠正面2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字母为小写),大小为20Kb以下。
2.报名期间,已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经本人申请,可更改两类报名信息:姓名中的错别字(生僻字)、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错误数字。考生其他报名信息不得更改。更改信息处理办法:第一,姓名中明显的错别字(同音、形似字等)应以考生出示的身份证为准,与身份证号一致方可更改;第二,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数字,在姓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更改;第三,考生更改报名信息均应填写《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
二、考试实施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答题方式
笔试时间为9月18日14:00~16:30,科目为《综合知识》。
《综合知识》既有客观性试题又有主观性试题。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
(二)考点考场设置
本次笔试在各省辖市设立考区考点。考生报名时可选择本省内笔试考区,就近参加笔试。考试地点考生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成绩通知
省人事考试中心将于9月底前公布考生成绩信息。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江苏省人事考试网、各市人事考试网、手机短信息查询和168声讯台届时也将同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四、考试费用
此次考试不向考生收取考试费用。
附件:
1.考场规则
2.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1

考 场 规 则

一、考生在每科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便查对。
二、考生迟到30分钟后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内不得交卷离场。已交卷退场者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三、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进入考场,开考后考生不得相互传递任何物品。
四、考生不得将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手机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计算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其他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一律按严重违纪取消考试资格。
五、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和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信息,但不得做其他任何与答题无关的标记。考试铃声响过以后方可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当众解答。
七、客观题答案按要求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未用铅笔填涂的按零分处理;主观题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上指定位置作答,用铅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和答题卡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或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按有关纪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

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一、笔试期间,凡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二、笔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违纪行为。
(一)在答题卡规定位置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做任何标记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三)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四)偷看他人答题,或者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五)夹带资料,偷换试卷,传递纸条或其他物品的;
(六)不符合报考条件而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证件者;
(七)请他人替考的;
(八)未按规定,携带手机等笔试禁用的设备或工具至座位的;
(九)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试卷作答情况与他人雷同的(经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十一)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二)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对于应考人员的严重违纪行为,一律取消其考试资格;对于应考人员的其他违纪行为,提出警告。
四、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其他应考人员,威胁他人安全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代人考试者,由当地考试主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考人员的作答无效,按零分处理。
(一)不按规定填涂(写)姓名、准考证号的;
(二)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的;
(三)未用规定作答工具答题或涂答题卡的;
(四)用汉语以外语言文字作答的(试卷中特别指明的除外)。
七、应考人员有其它违纪行为,可视其情节参照本规定第一至三条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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