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0:56:54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2003]21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21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212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0月14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对下岗再就业工作的指示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8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192号)执行中的有关税收减免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再就业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减免税申请,经审核确认后暂不征收税款,年终再按省局有关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对经审核确认暂不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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