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0:56:47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人事局、福建省教育委员会、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教、护龄津贴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各地、市、县人事局、教育局、卫生局,省直各单位、中央有关在闽单位:
现将国家教委(86)教计字159号《关于教龄、护龄津贴作为计算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基数的通知》和卫生部(86)卫人字第158号《关于护龄津贴、教龄津贴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教、护龄津贴单位中经批准享受教、护龄津贴的人员,离休、退休时可将教、护龄津贴作为计算本人离、退休费的基数。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含地区工资补贴)、工龄津贴、教(护)龄津贴四项合并作为基数计发离、退休金。
二、实行教、护龄津贴单位中从事教师、护理工作满二十年,因本人要求调离教学、护理工作岗位或因病等原因停发教、护龄津贴的人员,离、退休时,可以将原享受的教、护龄津贴作为计算离、退休金基数。
三、根据闽政(1986)47号文件,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符合享受教、护龄津贴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可以按其实际从事教学、护理工作的年限计算教、护龄津贴,作为计算离、退休金基数。
四、原曾享受过教、护龄津贴,后因工作变动,调到不执行教、护龄津贴的单位工作,或虽在执行教、护龄津贴单位工作,但按规定没有享受教、护龄津贴的人员,不论其教、护龄多长,离、退休时,均不能将曾享受过的教、护龄津贴作为计算离、退休金基数。
五、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其中,按照闽教人(87)010号、闽工改办字(87)004号和闽卫人(1987)212号两个补充规定批准享受教、护龄津贴的离、退休人员,只能从两个补充规定下达之月起执行。

福建省人事局
福建省教育委员会
福建省卫生厅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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