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0:56:44

江苏省财政厅 苏财综[2003]126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盐城通达公路有限公司代征收入缴纳相关税费的批复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盐城通达公路有限公司代征收入缴纳相关税费的批复
苏财综126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盐城通达公路有限公司代征收入缴纳相关税费的批复
苏财综126号
全文有效
盐城通达公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代征收入缴纳相关税费的报告》(盐通路字2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提出的将全部通行费收入申报纳税后,再按规定上缴省集中部分。请你公司严格执行苏财综163号和苏政复1998]189号文件规定,及时足额将应上缴省集中使用的资金解缴省财政专户。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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