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0:56:26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福建人社局
关于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和生活补贴费进行归并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闽单位:
为便于管理,经研究,将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1999年12月31日前的离休费和生活补贴费项目、标准予以理顺归并,具体通知如下:
一、将离休人员离休费的有关项目、标准统一归并为基本离休费,这些项目是:
1、1984年底前离休人员离休时的原级别工资,1985年后离休人员离休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1993年10月后机关离休人员离休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离休时的职务(等级)工资、津贴;
2、国发6号文生活费补贴(17元);
3、闽政4号、闽人薪21号文增加的离休费;
4、闽政5号文增加的工龄津贴;
5、闽人薪3号规定的基本生活费用补贴(46元);
6、闽政7号文增加的离休费;
7、闽人薪40号文规定的离休费(29元);
8、1984年底前离休人员按闽人薪3号文规定享受的物价补贴27元,并入生活补助费22元后余下的5元;
9、闽政11号等文件规定每两年正常增加的离休费;
10、闽人发159号、闽政23号等文件规定,调整工资标准时增加的离休费;
11、教(护)龄津贴、纳入离休费的警衔津贴、特技教师津贴等其他离休费。
以上项目不同时期离休的,按各自享受的具体项目归并(见附表一:《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和各项补贴归并审批表》中的“基本离休费”部分)。归并后原有离休费项目、标准即行废止。
二、将离休人员按闽人薪3号文附表执行的“生活补助费”、物价补贴22元和闽人薪40号文的生活补贴费15元,三项合并为“生活补助费”(见附表二)。
三、将1996年10月和1997年1月出台的离休人员两项生活补贴费,合并为“生活补贴费”(见附表三)。
四、在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执行的闽人薪3号文规定的山区(地区)补贴50元、1996年1月出台的福州地区物价补贴30元和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1997年9月出台,1998年7月又提高标准的生活补贴(在职人员为综合补贴)和1993年工改时保留的原七(八)类地区工资差(统一按处级以下人员5元、副厅级以上干部和 教授10元的标准)四项合并为“福州地区补贴”(见附表四)。省直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闽人薪3号文规定的地区性补贴仍按各地的标准执行。
五、将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1996年10月出台、1998年7月提高标准的生活补贴(在职人员为考勤奖)100元,更名为“福州地区生活津贴”,简称地区津贴。
六、护理费、高龄补贴、交通费等仍按原规定项目、标准发给。
七、归并后基本离休费、生活补助费和生活补贴费,作为离休人员计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和抚恤费的基数。
八、经费开支,仍按归并前各项目规定的原有渠道解决。
九、审批权限。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和生活补贴费归并,由单位填报上述审批表(一式三份,主管部门、单位、个人档案各一份)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花名册》(见附表五),主管厅局审核,报省人事厅审批。并纳入《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管理手册》管理。
十、从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至五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000年二月二日

附表一之一:
1984年底以前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和各项补贴归并审批表(略)
附表一之二:
1985年至1993年9月底以前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和各项补贴归并审批表(略)
附表一之三:
1993年10月以后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和各项补贴归并审批表(略)
附表二: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表(略)
附表三:
省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略)
附表四: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福州地区补贴标准表(略)
附表五: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花名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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