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3]44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函44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函449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55号)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民政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调整为由县级国税机关按季度审批返还。原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税一79号)文件中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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