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福建人社局关于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退职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革命委员会,省直各部、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退职问题,通知如下,请研究办理。
一、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退休、退职条件。按照《两个暂行办法》的规定条件执行。
二、职工退休、退职后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易地安家补助费、医疗待遇和退休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抚恤费应按单位供产销情况、生产工作好坏和经济条件等研究确定,可以参照或略低于《两个暂行办法》,由县市作出相应规定,也可以仍按本地区、本系统原规定标准办理,如原规定不恰当的,可作适当调整。
三、职工退休、退职后,可以按照省革命委员会闽革〔1979〕10号“关于职工退休、退职后补员招收子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
四、合作商店人员的退休问题,按省革命委员会闽革〔1978〕118号“印发《国务院批转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合作商店实行退休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办理。
五、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退职的具体办法和过去已退休的职工,原退休费低于新定标准的是否提高问题,由市、县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情况提出意见。抄送同级人事、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案,报市、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后实行。
福建省人事局 福建省劳动局
一九七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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