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2003]323号 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323号
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323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2月2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吴中区、相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国税局12月10日专题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就落实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省局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4年1月(税款征收期)起,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各地对此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可以结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申报表培训,就此项要求进一步明确要求,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关于纳税人端软件的下载和安装。
除前期下发的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信息采集主体软件外,近日总局又增发了三个辅助软件,即:抵扣联清单打印软件、采集信息检查软件、纳税人端信息合并软件。各主管国税分局要及时通知一般纳税人,在前期公布的相关网站上下载安装主体采集软件和三个辅助软件。对尚未下载安装的纳税人要进行督促和必要的指导,对确无条件通过网站下载的纳税人,各主管分局务必于12月11日至20日间在各窗口作好安排,为纳税人提供复制软盘服务。总之,要保证全市所有一般纳税人(除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录入的外)于12月20日前将运输发票抵扣信息采集软件及辅助软件安装并能够使用。
三、关于采集信息检查软件的使用。
为保证一般纳税人采集信息的完整性,总局专门开发了对运输发票电子信息的自动审核检查软件。各主管国税分局应告知一般纳税人:为保证运输发票在国地税比对时顺利通过,不影响企业抵扣税款,务必在录入完成后使用检查软件进行审核,检查无误后传报主管分局。
四、《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由纳税人向主管分局的传输方式,可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同申报方式确定:
对于所有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纳税人在电子申报时,用采集软件录入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数据,检查无误后通过申报软件自动将运输发票清单数据与其他申报数据一并传送到主管分局。
对于采用委托代理申报方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其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一并采集和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各县市局应于12月20日前与当地税务代理机构商定具体衔接事项。
对于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的采集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录入,税务代理机构视发票量多少适当收取费用;二是由纳税人安装采集软件自行录入、检查,以软盘方式在上门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主管分局(申报窗口)。
采用主机共享系统(一机多卡方式)通过税务代理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根据其申报方式的不同,按上述原则确定运输发票抵扣采集报送方式。
四、关于纸质清单的报送问题。
经研究,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完整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的电子信息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可以暂不报送。
对于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录入的纳税人和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仍必需向税务代理机构或主管分局(申报窗口)提供《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
五、关于税务端各项软件的安装。
市局信息中心及各县市局信息中心于近期完成税务端及税务代理机构各项软件的安装工作,主要包括:各主管分局窗口的采集信息检查软件、各主管分局、县市局的汇总上传软件、各税务事务分所的代理采集软件和检查软件等。
六、关于运输发票抵扣的“票表比对”。
按照总局《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主管国税局在受理申报时,应将《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二)》的有关数据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对应数据进行核对,如比对不符,应退还纳税人重新申报。省局要求各地保证比对工作的实施。
为此,市局确定按照“一窗式”票表比对的模式操作:即对所有电子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实行先比对相符后确认申报成功,一次不符发回重报,两次不符先受理同时移交后台处理的办法,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对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相应修改,增加此项功能;对上门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受理申报时,窗口人员暂按以下程序操作:先将纳税人报送软盘上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文件拷贝到指定的目录下,再使用信息检查软件进行审核,如无错误提示,则打开该文件,对运费抵扣的有关合计数据与纳税申报附表的对应数据进行人工审核,比对一致的进入下一步申报录入环节,如检查后有信息不完整或合计数比对不符,应退还纳税人重新申报。
七、国税机关内部信息汇总上传的时限。
各县市局的基层分局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3日内,将采集到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电子信息汇总后上传到县市局;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应于每月20日前,将采集到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电子信息汇总后上传到苏州市局。各级存放文件的目录及操作方法,由市局信息中心确定和指导。
八、模拟试运行的安排。
各县市、分局应于12月21日至12月底,选择部分企业(包括上述各种申报方式)进行模拟采集报送和上传,对采集报送和信息上传中发现的系统运行问题,及时加以解决,保证明年1月正常运行。
九、为保证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省局将制定统一的内部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分工、考核机制等。在省局办法出台之前,市局要求各县市局税政、信息、征管等部门明确分工,通力配合,保证实施初期各项工作的落实到位。
十、有关业务口径的明确:
1、一般纳税人在录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时,对“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四类运输发票,可只录“开票金额、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三拦的合计数,对“公路运输”、“内河运输”发票必须逐份录入明细信息。“开票金额”是指运输发票上开具的总金额(即包括不允许计算抵扣的其他杂费)。 “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公路运输”、“内河运输”的汉字录入必须完全准确,否则检查时不能通过。
2、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1月31日前取得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如发票上未注明“运输单位主管地税机关名称”和“运输单位主管地税机关代码”的,录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时可以不录。以后开具的发票应要求运输单位注明上述信息,一并录入。
3、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取得的货物境内联运发票,如果开具发票的联运企业被地税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可以作为抵扣凭证处理,在录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时应录入发票的明细信息,但“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必须剔除运费以外的其他杂费。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取得的货物代理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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