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0:52:58

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2004]22号 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2号
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2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月3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吴中区、相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情况,就进一步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操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省局《通知》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所转让的软件如果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则不论转让合同中如何注明所有权归属,均按照销售软件产品对待,征收增值税;纳税人所转让的软件虽然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但不能提供转让时著作权同时转让的书面合同的,也应按照销售软件产品对待,征收增值税。
二、按照省局《通知》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销售某一登记软件个别模块的业务时,如在发票上具体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和所售模块的名称,也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在申请所出售模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时,必须同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可以说明所出售模块属于已登记的软件产品的证明资料(如原申请登记时的技术资料等等)。
三、按照省局《通知》第六条规定,企业购入软件产品,如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范围的,必须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完税证原件等),并按税法规定的时限和其他要求申报抵扣。
四、按照省局《通知》第九条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认定,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对于集成电路产品,由省辖市国税局商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据此,经研究,苏州市范围内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办法操作:
(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认定
申请认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基层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上报至项目最终审批单位的同级国税机关,由国税机关会同该项目的审批单位,共同委托认定机构履行具体的认定事宜。但由县市级以下有关部门最终审批的项目,一律由县市国税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认定,权限不得再下放。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是依法成立的以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为主营业务的单位;
2、具有与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生产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3、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财务核算健全、规范。
申请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应当提交下资料: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申请表(格式另发);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书;
(4)其他需要出具的认定资料。
(二)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
申请认定集成电路产品,由产品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基层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苏州市国家税务局,会同苏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共同委托认定机构履行具体的认定事宜。集成电路产品按不同规格品种分别进行认定。
企业申请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自产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表(格式另发);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书;
4、集成电路设计软件的来源,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流程、产品特点、科技含量、产品用途等说明资料;
5、其他要需要出具的认定资料。
企业申请认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及产品时,提交的资料及有关内容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有效。申请资料要求全部一式三份报送。
(三)为保证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及产品认定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各级有权认定的部门委托认定的机构必须是经国家信息产业部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权威机构。经研究,我市暂定为“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集成电路分会”,由该机构实施具体的认定事宜。各级有权认定的部门,负责监督本地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审核批准认定结果,公布本地区经审核批准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及集成电路产品目录。
(四)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及产品认定的后续管理
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实行年审制度。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审查报告(格式另发),经逐级审核后,由原负责认定的机关共同委托认定机构履行具体的年审事宜。年审工作一般在次年的六月底前结束。逾期未报的企业视同自动放弃享受优惠政策;年审不合格的,其认定资格自下一年度起予以取消,并从其不合格所属日期起,追缴其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
在认定或年审过程中,经查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及产品认定时提供虚假资料及内容的,尚未认定的,不予认定;已认定的,由负责认定的机关撤消其认定资格,并予以公布,同时由主管国税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税收优惠的税款。
五、经认定的软件产品(目前仍由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登记认定)、集成电路产品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的具体税收优惠,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其中对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税收优惠,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按照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内销其自产的产品,
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准予享受即征即退的产品,仅指生产企业自行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包括按照省局《通知》第三条所规定的将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由我国境内开发部分形成的国内销售额)。因此,对于非自产的产品、直接(或委托)出口的产品以及销售时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的产品,均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生产企业在销售已认定的产品时,必须按认定的名称开具销售发票,每月应准期申报并按17%的法定税率计算和缴纳增值税;月度终了后,由生产企业按月填写《自产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见附件),附认定批准文书、销售发票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报基层国税机关,经逐级审核后,由县市级国税局批准,办理增值税退税;
(三)自产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原则上实行按月办理退库,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清算的办法。自产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计算,在一个年度内,必须按当年累计数计算,即:当期应退增值税=本期累计应退增值税-本期累计已退增值税。
(四)对于既有国内销售又有直接(或委托)出口的企业生产销售经过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为解决因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额被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所抵消后出现企业当期无应纳税额或应纳税额小于内销产品实际应纳税额,而导致退税不彻底的问题,按如下办法操作:
1、月度终了,按可享受即征即退产品的销项税额和应分摊的进项税额计算实际应纳税额(a)和应退税额(b),其中:
可享受即征即退产品的销项税额= 可享受即征即退产品销售收入×税率
可享受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含期初留抵,不含进项转出,下同)+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可享受即征即退产品销售收入÷企业全部销售收入)
可享受即征即退产品应纳税额(a)=可享受即征即退产品销项税额-可享受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注:若上述公式中计算的应分摊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则按全部进项税额参与应纳税额的计算)可享受即征即退产品应退税额(b)=可享受即征即退产品应纳税额-可享受即征即退产品销售收入×3%
2、按正常的“免抵退”办法计算企业当月全部应纳(退)税额(c),计算公式如下:
全部应纳(退)税额(c)=全部内销销售收入×税率-全部进项税额
3、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分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1)如果b≤0,则不存在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
(2)如果b>0,且 c≥b,企业按正常的“免抵退”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出口免抵退税申报,将应纳税额全额入库后,填报《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办理退税,退税额=b;
(3)如果b>0,但c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2004]22号 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