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福建人社局关于省直在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租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省直在榕各有关单位: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省直在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行提租补贴的通知》(闽财规198号)对提租补贴的计发作了规定。为规范管理,简化操作,经研究,决定对省直在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提租补贴计发基数和计算办法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提租补贴的计发基数以本人当月纳入工资基金手册或离退休费手册管理的工资性项目之和作为计发基数,不包括“提租补贴”等项目。
二、提租补贴的计算办法由“每年调整一次”改为“随当月提租补贴计发基数的变动而调整”。
三、从2003 年 10 月 1 日起 执行。未尽事宜仍按闽财规198号文执行。
福 建 省 人 事 厅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二ОО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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