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0:50:12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福建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在闽单位:
一九八六年,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省人事局等六个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补充规定》,对加强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增长,控制机构编制膨胀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超职数限额提职以及滥发奖金等,收到较好的效果。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放胆、放权、放活”的要求,为进一步转变机关职能、下放权力,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对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实行计划管理。各部、委、办、厅(局)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含参照机关工改的专业公司,下同)的本年度工资基金使用情况、编制、实用人数和下一年度工资基金增减计划,报省人事局、省编制委员会审核(省编委负责审核编制。各单位应单独列工资基金户头,由省编委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加盖核实编制印章,方能有效),审核后由省人事局下达下一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控制数,同时抄送省编委和各开户银行备案,以便监督执行。
各单位根据任务的发展变化情况,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控制数,可随时按单位编制增减而增减。
二、管理权限。省直部、委、办、厅(局)所属的处(含处)以下的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由各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在闽的处以下(含处)单位的工资基金,按归口管理的原则,归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厅(局)级专业总公司以及副厅级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央在闽厅(局)级机构、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由省人事局管理。
本通知下达前已委托省直有关部门、地市人事部门管理的单位,仍按原规定办理。
三、各主管部门应在省人事局下达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控制数内,按照政策规定,对管理范围内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批,审批后必须在所属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上加盖工资基金审批专用章,方能有效。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按规定向省人事局或省编委等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1)凡按国家和省里规定对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人所进行调资、晋级的;
(2)新建立或提高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或奖金标准;
(3)从省外、企业调进人员;
(4)超编、满编、未定编而人员达到或超过控制数的单位特殊情况需要调入人员;
(5)超过人员结构比例、职数限额需再配备领导干部(含正副主任科员)的。
在省人事局或编委等部门批准之前,各主管部门不得擅自给所属单位追加工资基金,否则无效,开户银行有权拒付。
四、工资基金管理办法调整后,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政府闽政〔1986〕35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福〔1986〕015号文和本通知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管理,各级银行要认真做好对各开户单位工资基金的监督支付工作。省人事局在经常性检查或抽查时,若发现主管部门在超过工资基金控制数后继续对所属单位追加工资基金,则立即通知开户银行停止支付当月或下月整个单位的工资基金;如发现主管部门违反上述规定对所属单位进行审批,省人事局可以通知开户银行予以核减或在核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控制数时予以核减,并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每年工资总额下达到地、市后,地、市人事、编制部门可以参照上述办法管理。
六、从一九八八年七月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点击进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福建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