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0:48:00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福建人社局
关于深化我省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快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程,建立符合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分配制度,调动和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78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发8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 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适应和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立足点,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基本思路,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国家宏观指导、单位自主分配、体现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充分体现人才价值的分配激励机制,营造事业单位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环境。
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积极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推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在单位和个人收益中体现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的重要作用。
㈡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事业单位搞活内部收入分配,要体现激励作用,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同时要适当兼顾公平,防止差距过大。
㈢坚持分类管理、放权搞活的原则。在国家总的分配政策指导下,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根据用人制度改革进程和经费来源情况,由单位自主决定内部收入分配的方式和办法。
㈣坚持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基础调节的原则。改进和加强政府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

二、建立事业单位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动态管理制度
建立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由政府调控,并实行动态管理的制度。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和经费来源,经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分别实行以下几种分配管理形式:
㈠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控制的管理形式。以现有在编在岗人数为基础,综合考虑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合理确定单位人员控制基数,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核定年度工资总额,一定三年。受政府部门委托行使一定行政管理职能、按规定收取规费(管理费)、经费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以现有在编在岗人数为基数,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核定工资总额。
㈡财政定项(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加奖励工资的动态管理形式。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以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为基数,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财政定补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核定年初工资总额,然后根据财政补助金额的年递减率,按1:0.3的比例相应增加年终工资总额。即财政补助经费每减少1个百分点,相应增加年初工资总额0.3个百分点作为奖励工资,年初工资和年终奖励工资一起由单位统筹使用。
㈢经费自给、服务性的事业单位实行浮动工资总额的管理形式。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以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为基数,参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自收自支单位工资政策和单位上年度收支结余额等因素核定工资总额。收支结余额提取工资的比例一般控制在30%以内。经费自给、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工资总额,未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按档案工资核定工资总额。

三、事业单位搞活内部收入分配的方式和途径
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启动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允许单位将国家规定的工资中活的部分,拉开档次重新分配,也允许将国家规定的工资中活的部分加上其他津贴、补贴,捆在一起重新分配。改革环境较好、各种制度健全的单位还可以在工资总额框架内自行设计分配办法,将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作为档案工资。具体分配的方式和途径主要有:
㈠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制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结构的主体,在定岗、定责、定员的基础上,制定出每个岗位的工资标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岗位工资应综合考虑岗位的责任大小、科技含量、劳动强度、任务轻重以及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薪酬价位确定,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充分体现因事设岗、按岗定酬的原则。
㈡项目(课题)工资制。以技术或课题项目作为核算单位,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对项目的质量、完成时间、经费等进行总承包。项目(课题)组内其他人员的劳动报酬,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项目必需支付的劳动报酬,制定方案并确定分配。
㈢协议工资制。在量化考核指标明确的前提下,对受聘人员可试行协议工资制。协议工资依据被聘用人员的能力水平、市场价位和聘用单位财力等因素,由聘用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协商后以书面合同形式确定。
㈣结构工资制。根据单位的实际,可将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为若干组成部分,如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实行静态和动态管理。
㈤年薪制。以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和经济指标为依据,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兑现报酬,一般可分为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特别奖励三个部分,适用于高新技术和高级管理等关键岗位的人员。
㈥系数分配法。岗位(职务)分类明确,但工作不易量化的事业单位可制定各类人员分配系数,结合单位一定时期的经济效益,计算出基准系数的工资值,根据考核结果,按相应系数确定工资收入。
㈦量化计分法。岗位单一、工作易于量化评分的事业单位,可按完成基本工作量确定计分标准,根据考核情况,按得分多少确定工资收入。
㈧定档增减法。根据单位的工作性质和岗位确定情况,定出相应的目标管理指标和津贴标准档次,超额完成或没有完成工作目标的,其津贴作相应增减。
以上分配模式,可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有选择地采用,也可另寻其他分配模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的分配办法执行。

四、积极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
在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鼓励事业单位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逐步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㈠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入股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填补我省技术空白,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出资比例可适当放宽到40%,参股民营企业的,可占到注册资本的50%。
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所持有的非专利科技成果在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与单位签定协议进行该成果的转化,双方均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协议不成的,可以提请省或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协调或批准。经批准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转化的,从转化获利之日起,连续三年提取10%至20%的净收入返还单位。
㈢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职务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单位在同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㈣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经济效益的,可以连续3至5年提取不低于10%的净收入,用于对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与报酬。
事业单位转让其职务科技成果的,单位可以提取不低于25%的净收入,用于对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与报酬。
上述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完成人,所得奖励份额和报酬应当不低于总额的50%。
㈤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事业单位,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㈥对目前仍不具备改制条件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可试行职工内部“参股”,年终分红的做法。
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外单位兼职、领办科技企业或从事科技服务,取得报酬。利用单位资料、设备的应交纳一定的使用费,具体标准由单位和兼职人员商定。个人在与单位协商获准后,以单位的技术进行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应根据与单位的有关协议确定各自的分配比例。
不同行业、单位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途径各不相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可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的范围会不断扩大,其实现方法和途径也会不断创新,因此,各单位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探索符合本单位特点、行之有效的分配形式,使职工收入在新的分配方式下得到合理提高。

五、有关具体问题
㈠对于经费管理形式发生改变的事业单位,要按单位类型相应调整现行工资的津贴比例。
㈡事业单位在进行内部收入分配改革时,要做好职工现行工资档案的保留和接续工作。如遇国家政策性增资,单位应及时办理职工档案工资的调整手续,作为职工工作调动工资转移、缴纳有关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和在没有实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之前计发退休费的依据。
㈢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等各种法定的社会保险。
㈣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可试行收入与责任、贡献挂钩的办法,他们的收入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和对单位所作的贡献确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核准。实行年薪制的需报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㈤实行工效挂钩的事业单位,应在当年新增工资总额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工资储备基金,在年度之间调剂使用,以丰补歉。
㈥事业单位中个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不计入单位的工资总额。
㈦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于本《意见》。

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每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稳定,必须精心组织,稳妥实施,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㈠深化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胆实践。在研究制定内部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时,要把稳定放在重要位置,充分发挥党组织和职代会的作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反复协商。改革方案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㈡要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深化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需要兼顾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护个人的合法收入,依法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纳税。
㈢建立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的监督机制。实行自主分配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办法和严格规范的考核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配套措施。单位发放的工资总额必须通过《工资基金手册》支付。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会同税务、审计、监察、银行等有关单位,及时对单位工资支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发工资、奖金或超总量发放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㈣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人事、财政部门和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宏观调控和业务指导,在实施过程中要从单位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分步实施。要鼓励改革探索,认真总结经验,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不断把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引向深入。
   
   
   
福 建 省 人 事 厅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二ОО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工资 事业单位 意见
抄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
国家人事部。
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3 年 6 月 24 日 印发
   
   
   
省财政厅:
你厅对《指导意见》的修改意见已收。现就有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如下:
一、对你厅意见第1条、第4条、第6条,均已做相应改动。
二、对你厅意见第2条、第5条、第8条已按6 月 6 日 两厅会商结果改动。
三、按两厅会商结果,对你厅意见第3条、第7条关于第四部分(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部分),在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9号、以下简称《通知》)、2000年省人大通过的《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框架基础上做相应修改。
1、第(一)款依据为《通知》第1条,《条例》第17条,省工商局2000年《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服务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闽工商企字第115号)第(二)款第3条。
2、第(二)款依据为《条例》第22条。
3、第(三)款依据为《通知》第3条。
4、第(四)款、第(五)款依据为《条例》第四章。
5、第(六)款参照湖南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结合我省改革意见制订。
   
二ОО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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