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福建人社局关于我省民办教师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闽政(1994)7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省教委、省计委、省人事局、省财政厅闽教人026号《关于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几点意见》精神,为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调动广大民办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经规定,决定对我省民办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教师职务等级工资制的构成分为职务等级工资(占70%)和津贴(占30%)两个部分。职务等级工资为工资中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岗位工作特点,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标准按相应职务的办公教师标准的70%确定。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民办教师执行所评聘民办教师职务的工资标准,其余的均执行民办职员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二、民办教师除执行职务等级工资外,参照省人事局、省财政厅闽人薪2号文一、二条的规定精神,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50元。
三、民办教师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的对象,对经省教委(原省教育厅)认定属1979年底在册现仍在职的中小学民办教师。
四、民办教师按所评聘(或担任)的职务、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参照公办教师的套改杠子套入相应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津贴的实施参照公办教师的办法进行。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民办教师工资套改后,在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见附表二)。民办教师因超计划生育等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套改,按公办教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民办教师工改前原由国家补助和乡镇统筹的补助费、津贴等,通过工资改革均纳入新的工资制度,其中高出部分暂予保留,增资不足35元的按35元发给,暂予保留和补足增资额部分,今后随着晋级增资逐步予以冲销。
六、民办教师工资制度改革的增资额,从地方确定的实施之月起补发。其中增资额超过60元的,属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增资的,从规定的实施时间兑现;属生活补贴部分可分期分批兑现,按最迟不得超过1995年9月底。
七、民办教师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度后,其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按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八、民办教师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含原国家补助部分),由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0元,其余的由教育事业费附加开支。
九、已办理退养手续的民办教师,也应相当增发退养费,其标准由各地(市)参照在职民办教师的平均增资额自行确定,经费由县级财政和教育事业费附加各负担一半。
十、民办教师工资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时间,由各地(市)自行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1994年9月30日。
十一、民办教师工资制度改革后,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民办教师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和生活补贴,但最高不得超过同一职务的公办教师标准;有条件的村、校也可再给民办教师适当补助。
十二、按照公办教师年度考核办法,从1995年开始,对民办教师进行年度考核,凡考核合格以上的,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12月份职务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考核不合格的不发。奖金款项从教育事业费附加列支。
十三、新工资制度入轨运行后,对民办教师实行定期省级增资制度。凡连续两年正常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经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
今后,公办教师调整工资标准时,可适当调整民办教师的工资标准。
十四、各地在实行民办教师职务等级工资制的同时,要适当提高代课教师代课金标准。
十五、各地、市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省教委、省人事局、省财政厅备案。
十六、非教育部门办的学校的民办教师是否按本规定实行,由省直各主管部门确定。
十七、我省民办教师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度,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办教师的关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抓紧落实兑现;要严格执行《教师法》,切实维护民办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准拖欠民办教师的工资。
十八、本通知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市)、县(市、区)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局
福建省财政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表一:福建省民办教师(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略)
附表二:福建省中小学员民办教师职务等级工资及津贴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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