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0:46:20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地税发[2004]114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地方税务局机关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地方税务局机关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徐地税发114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地方税务局机关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徐地税发114号
全文有效
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修订完善的《徐州市地方税务局机关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徐州市地方税务局机关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办法
2、徐州市地方税务局机关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表 (略)
3、徐州市地方税务局机关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评议表(略)
二OO四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一: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机关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税务机关,健全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增强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奉公、依法行政、勤奋工作、勇于进取、爱岗敬业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提高为基层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的能力;逐步实现机关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促进机关整体工作水平不断提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和"三个文明"建设协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市局机关各处室。
第三条 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坚持严格、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为加强对机关处室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工作的领导,市局成立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局领导、机关党委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
第五条 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市局机关党委,机关党委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和考评情况汇总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主要考核各部门履行职责和实现工作目标的情况。各部门应根据省局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的责任分工,按照上下对口原则,结合部门业务特点和工作职能,明确岗位责任,制定落实措施,分解考核任务;量化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台账,抓好自身落实,强化对上负责、对下督查的作用。各部门凡在对下检查中发现问题均应及时签发整改通知书并抄送机关党委,以此作为机关规范化管理年度综合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 考核的项目为:学习和运用政策、为领导和基层服务、处室自身建设、履行岗位职责、信息新闻科研。各分项考核内容、扣分标准详见《徐州市地方税务局机关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表》(附件2)。
第八条 规范化考核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实地考核和问卷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九条 年度综合考评小组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市区分局(局)或县(市、区)地税局基层素质较好的人员组成。考核采取"一看、二查、三听、四评"的方法进行,即:看资料、查数据、听汇报、评议打分。
第十条 日常考核由各部门根据日常工作职责分工和量化指标进行,主要对本部门或机关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执行运用政策、指导服务基层、政治业务学习、坚持上下班制度、处室内部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并建立考核台账,作为年度综合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 专项考核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领导小组指示,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进行。主要对专项性学习、突击性任务、阶段性工作完成的时限、数量、质量等内容,采取不定期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抽样考核等方法进行。考核结果应建立考核台账进行汇总、登记,作为年终综合考核评分的依据。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于考核年度的12月25日前将自我测评得分情况报市局机关党委,同时做好接受年终综合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由市局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采取在考核年度12月底前组织考评小组进行综合考评的方法进行,按照《徐州市地方税务局机关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表》(附件2)所列项目和内容,现场查阅有关登记、记录和资料,通过对被查单位的综合检查、考核和评分,由考评小组写出年度考核情况报告,报市局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总分为500分,得分采用综合分与测评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计算。综合分为350分,测评分为150分。
第十五条 综合分为:考核项目累计加分。
第十六条 测评分为:局党组成员评议分,基层单位评议分(基层领导班子成员十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市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评议分。局党组评分即由局党组成员按照《考核评议表》(附件3)打分;基层单位评分由考核办公室下发《考核评议表》到各基层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在机关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按照《考核评议表》打分;市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按照《考核评议表》以自评与各处室互评方式打分。评议打分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第十七条 计算方法:评议得分=(党组评议总分十基层单位评议总分十市局机关自评与互评总分)/所有参评人数。
被考核单位得分=综合分十评议分。
第十八条 机关处室工作创新改革奖项参照其它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各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由市局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日常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和省局规范化考核得分情况确定。考核情况于考核结束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考核部门进行反馈。
第二十条 考核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表彰与诫勉相结合的原则,以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规范化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其项目内容是:(1)发生违法乱纪、违反廉政规定问题的;给予党纪、政纪、刑事处分的;(2)发生计划生育违法问题的;(3)未完成重大工作任务,受到上级批评的;(4)在机关作风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在社会或系统内造成重大影响的。几发生上述问题之一的,经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将取消有关人员和处室评比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达标单位、不达标单位。考核总分在470分(含)以上为达标单位,470分以下为不达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 达标单位设一等奖、二等奖进行表彰。考核总分在490分(含)以上为一等奖;考核总分在485分(含)以上为二等奖。
第二十四条 凡年度考核被评为达标处室一、二等奖的,市局将进行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并分别给予主管领导1000元,900元;副职800元,700元;一般人员400元,3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经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达标单位,市局对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被不达标的单位,市局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全过程实行责任追究、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对省局年度综合考核的结果,由市局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向局长办公会汇报,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考核奖励兑现及责任追究,并以书面形式通报实施。按照市局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及责任状签定者)。市局各处室(被考及业务对口处室)、基层单位(被考单位)三级实施责任追究。即省局每扣基层一分,扣发市局业务分管领导及责任状签定者劳动竞赛奖50元,责任处室主管领导45元,其他人员30元;省局每扣处室一分,扣发该处室主管领导劳动竞赛奖200元,分管领导150元,其他人员100元。
第二十七条 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部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局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度起施行。市局下发的(徐地税机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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