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0:45:4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4]27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7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78号
全文有效
2004年8月12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若干问题的请示》(宁国税发101号)悉,经研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油气田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5号)的要求,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和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由于我省对跨地区经营油气田企业的增值税采取的是按月预征、年终结算的征收方式,故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和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每月汇总申报的增值税应补(退)税额,在申报当月暂不予以补(退),待年度终了后结算时一并处理。
二、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省内发生的非油气产品的增值税应税业务,应按每月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6%预征率计算增值税,并向应税业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跨省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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