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4]28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8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83号
全文有效
2004年8月16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823号)转发各你们,请遵照执行。
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规定后,各地应遵循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73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和使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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