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发[2004]196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宁地税发196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宁地税发196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局)、县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管理,现对《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地税发121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调整为10%;
二、为便于计算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额,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定期定额户的超定额部分和查实征收户,征收时按预扣率进行预扣,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纳税人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地税发121号)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预扣率如下:
工业、商业1.75%
交通运输业3.5%
修理、修配1.75%
建筑安装业2.45%
房地产开发业5.25%
服务业3.5%
其中:饮食业7%
中介服务业8.75%
娱乐业8.75%
其他行业3.5%
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人的预扣率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门临征收,凡应按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此规定预扣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对交通运输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从文至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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