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福建人社局关于地、市公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工资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人事局:
根据省政府闽政(1992)综334号文件精神,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 ,省公路局原在各地、市的公路分局下放所在地、市政府领导。为理顺关系,进一步做好各地、市公路局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公路局,工资性开支纳入全省养路费自收自支计划,有关公路行业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仍按现行标准执行。今后需要调整标准时,应由各地、市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上报我局批准后执行。
二、各地、市公路局在省编委核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工资基金由各地、市人事局管理,省人事局、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负责检查、指导和一年一次的工资基金的审核。
三、各地、市公路局及下属单位应严格按核定的编制配备人员,未满编单位可分年度逐步增加人员,并按各地、市政府人事、编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满、超编单位不得继续增加人员,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的人员,应事先上报省编委会同省交通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进入手续;集体所有制人员按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体制分建时的人数列入工资基金管理,今后要逐步减少、不得增加。对计划外临时工要严格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如个别需要暂时顶岗的,应作为顶编计算,但其工资不得列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四、经批准新建的单位工资基金需要立户或撤、并单位需要销户的,均应按省人事局、省编委闽人薪(1989)68号文第三条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七执行。
福建省人事局
一九九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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