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0:42:57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福建人社局
贯彻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102号《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劳人薪〔1988〕2号《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 ,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在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8〕8号文件规定的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下同)的基础上提高10%。提高后的工资标准分别见附表一、二。尚未聘任专业职务均暂按附表三执行。
二、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和对象是: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儿童福利院、少体校、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省、地、县校外教研室,电教机构中按规定已享受教龄津贴的教师(含按规定可以享受教龄津贴,但教龄未满五年的专职教师及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以及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中,现仍从事教学工作并按规定已享受教龄津贴(含按规定可以享受,但教龄未满五年的)的专职教师。
三、各类学校毕业生,分配到中小学、幼儿园工作,以及到其他属于提高工资标准范围的学校(单位)任专职教师的,其见习期间执行附表四的临时工资标准。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组织批准到各类学校学习,其学习期间仍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可以执行附表三的工资标准。
五、提高工资标准的人员,调离上述单位或岗位后,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从调离之月起即行取消,并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从其他单位调入中小学、幼儿园工作,以及调入其他属于提高工资标准范围的学校(单位)任专职教师的,从调入之月起执行提高后的工资标准。
六、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发问题。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予以提高工资标准的人员,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至本通知下达前调到省外以及不属于提高工资标准范围的单位,由原单位负责补发;在本省属于提高工资标准范围的单位之间调动的,一律由现所在单位负责补发。
七、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以后办理离休、退休手续人员,可以执行提高后的工资标准,并计入本人离休、退休费的基数。
对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以来,已经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至今尚未离休、退休的人员(已按有关规定,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或地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了延聘、续聘手续的离休、退休人员除外,下同),在本人下达一个月内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可以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提高工资标准;否则,只能从批准离休、退休之月起执行,以前的不予补发。但是,对一九八七年九月三十日前已经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不论现在时候离休、退休,均不执行提高后的工资标准。
八、审批权限。凡符合上述规定提高工资标准的中央属、省属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报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地、市属单位由主管部门报地、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县及县以下单位由主管部门报县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增资花名册、审批表表式附后。
九、中小学民办教师的工资或补贴标准的提高,按平均每人每月8元,由地、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主管部门,中央在闽单位研究执行。
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发〔1987〕102号,劳人薪〔1988〕2号文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和对象,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对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应及时上报。


福建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人事局
附表一:福建省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略)
附表二:福建省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略)
附表三:福建省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对照表(略)
附表四:福建省中小学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熟练期间临时工资和
定级工资标准表(略)
附表五:福建省中小学教师七类、八类工资区地区工资补贴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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