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山东人社局关于《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不断健全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中小学实际,会同省教育厅,对《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发〔2007〕79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研究制定了新的《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主要依据
为保证文件的科学性、可行性,主要的依据有:
(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主要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8号);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7〕28号)。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主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53号)。
(三)延续了原有政策。2007 年,原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鲁人发〔2007〕79号),对中小学岗位设置的适用范围,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岗位类别结构比例,岗位等级结构比例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和要求。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从2007年以来,我省积极实施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在事业单位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为了做好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工作,2007年,原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鲁人发〔2007〕79号),积极组织全省中小学全面实施了岗位设置管理制度,这位下一步的深化改革提供了条件和基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09年3月开始,选择在山东潍坊、吉林松原、陕西宝鸡等三个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并在此基础上,决定在山东、吉林、陕西等三个省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为此,我省在 2012 年 12 月 7 日 召开了“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孙伟副省长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二是完善评价标准,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三是创新评价机制。四是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机衔接,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职称评审。
本次修订的《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就是结合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原有文件的修改完善,这将有利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有利于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要解决的问题
修订后的《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在适用范围、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名称及等级、岗位类别结构比例等方面与原有文件保持了一致,并根据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统一了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根据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要求,对中小学教师岗位的名称进行了统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正高级教师一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二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正高级教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教师一级岗位,高级教师二级岗位,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三级教师岗位为员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调整了中小学教师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标准。主要是对小学教师岗位等级结构比例进行了调整,小学高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由1%提高到2.5—3%,中级岗位结构比例由35-40%提高到了38-43%,并规定,重点向农村、偏远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鼓励和引导具有中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到空缺岗位的小学任教。
(三)完善了中小学正高级岗位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岗位。在国家统一规定之前,正高级教师岗位暂按评审通过的实有人数设置;实行聘期管理,人在岗在,人岗合一,首次聘用时,应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不少于5年,聘用期满,可按有关规定续聘。聘用后,须在一线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脱离教学科研岗位的,不再聘用。正高级教师可在全省中小学、流动。
(四)明确了幼儿园参照执行的规定。幼儿园的各类岗位设置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岗位设置核准部门具体确定。其中,中、高级教师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可按不高于小学的下限执行。
四、起草过程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我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负责起草了该文件,在厅内征求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法规处、政策研究处等相关处室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又征求了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省教育厅的意见,最终定稿后,与省教育厅联合会签,形成了目前的文件。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该规范性文件由我厅法制机构负责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该规范性文件所调整内容为我厅的法定职责,内容涉及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联合制定此规范性文件主体和权限合法。该规范性文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2007年,原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鲁人发〔2007〕79号),积极组织全省中小学全面实施了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安排,决定在山东、吉林、陕西等三个省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我省是试点之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53号)等规定要求,我厅对2007年的文件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在适用范围、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名称及等级、岗位类别结构比例等方面与原有文件保持了一致,同时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中小学教师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标准、中小学正高级岗位的有关规定、幼儿园参照执行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文件的内容符合有关文件的规定。该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最终定稿,其程序符合《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综上,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请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报送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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