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0:40:15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福建人社局
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
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调整津贴的对象和标准
1、对以下原实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的单位,即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院)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2、在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专职从事麻风病、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也改按上述标准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3、执行卫生防疫津贴各类别的岗位设置,仍按1999年6月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医疗保健津贴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发〔1999〕132号)中的卫生防疫工作岗位分类执行。以上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后,原执行的医疗保健津贴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同时停止执行。
二、其他有关问题
1、各地各单位应严格设定岗位分类,并根据有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严格掌握发放范围和标准,并按月公示工作人员实际在各岗工作日,根据公示后无异议的工作日和确定的标准核定和发放卫生防疫津贴,严防滥发。
2、本次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3、其它未尽事项仍按闽人发〔1999〕132号、闽人发〔1999〕12号文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
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 1月 1日起 ,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 事 部 财 政 部
卫 生 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人事 卫生 津贴 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4 年8 月17 日 印发


附件下载




点击进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福建人社局 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