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0:36:03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 连地税发[2005]52号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连地税发52号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连地税发52号
全文有效
2005.03.31
各县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今年将在烟草、金融(银行和保险)、电力(供电和电力生产企业)、通讯(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四个行业推广代扣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申报管理。
二、对实行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以及纳入重点管理的纳税人,各县局、管理分局,应全面掌握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重点纳税人信息、其他涉税信息,为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作好前期准备,并保证此项工作的运转顺畅。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 连地税发[2005]52号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