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0:34:22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2005]31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苏财税31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苏财税31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14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经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可在7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00号),现将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名单附后。
三、市、县政府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的改革转制工作,参照本《通知》中所列优惠政策执行。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略)
2.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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