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0:15:22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福建人社局
关于人事工作为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若干意见

各市、地、县(区)人事局、直属和中央在闽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13号),结合人事部门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服务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快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内容。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很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省所有制结构的不断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共同发展的格局已经形成,客观上要求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人才智力支持服务体系。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省情出发,充分认识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新观念,把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作为新时期人事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突破传统的人事工作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的局限,把服务领域由国有经济转向整个国民经济,由国有单位扩展到非国有单位,由城市延伸到农村;把服务对象由国家干部扩大到各级各类人才,包括乡土人才;要转变政府人事部门职能,改进管理方式,进一步打破人事管理中的身份、所有制和低于界限,建立和完善人才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人才配置的市场化进程,在为国有经济搞好服务的同时,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
二、放宽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从事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活动。
1、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离职在国内从事个体经营或新办私营企业。离职期间,三年内保留国家干部身份,关系可暂留在原单位代管,机关人员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事业单位按全额拨款单位计发的基本工资(含工资构成中的津贴)的60%发给,按规定发放的工资性津贴照发;按在职人员标准由原单位和本人缴纳保险金,工龄连续计算。三年后关系转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或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中、小学教师除外)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可辞去公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兴办私营企业。其辞职补助费根据有关规定,由原单位按工资来源渠道发给。机关干部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工龄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自愿退休;也可离岗待退,待遇不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到达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国家有关特殊贡献待遇规定的,同样享受提高退休费及各项生活待遇。经批准到个体、私营企业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可根据所在单位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按国家和省人事职改部门规定的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申报评审,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凡自愿到个体、私营企业工作或兴办私营企业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其人事档案、行政关系可委托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保留干部身份,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并由人才中介机构代办接收手续及户口、粮食迁移、保险基金收缴、职称评定等手续。
3、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中的干部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系军转干部的,应办理自谋职业手续,2年内保留干部身份,人事档案由军转安置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负责保管;系随调、随迁家属的(干部),人事档案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负责保管。需要重新就业的,可由军转安置部门协助其重新择业安置。
4、对到个体、私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家属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视同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条件给予办理“农转非”。
三、采取措施,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搞好人才智力服务。
1、充分发挥政府人事部门的职能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开引进渠道,努力为个体、私营单位招聘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制定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环境,积极吸引和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闽从事个体经济或兴办私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引进省外、海外科技和管理人才的,可参照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省外人才工作的若干规定》(闽委19号)、《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的若干规定》(闽委20号)及其《实施办法》(闽委办29号),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待遇。
2、把个体、私营经济单位对智力的需求纳入引进海外智力工作计划,通过聘请海外专家,组织技术、管理人员赴境外培训等形式,为规模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由市场发展前景的企业有偿提供技术、信息和智力服务,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3、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开展个体、私营经济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帮助解决技术和管理难题,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
4、允许个体、私营经济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省里颁布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规定的程序参加评审或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个体、私营经济单位可按照“自主设岗、自主聘任”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把人事代理作为人事工作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个体、私营企业的需求,拓宽人事代理范围,积极探索符合个体、私营经济特点的人事方式和方法,不断发展新的人事代理项目和内容。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要为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各类人员做好档案寄存、行政关系挂靠、人事政策咨询、人才测评、转正定级、保险基金收缴和职称评定等人事代理服务工作,对经组织批准从事个体私营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和自愿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之日起,三年内给予减半收取代理手续费。
6、对经营好、纳税多的个体私营者,要及时予以表彰、鼓励。在个体、私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入选我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申报政府特殊津贴、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参加各级拔尖人才的评选。
人事工作为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是新形势下人事部门面临的新课题、新任务,是人事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拓展和延伸。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服务措施,切实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实事,办好事,努力探索人事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新路子,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各市(地)、省直各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省人事厅。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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