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0:08:56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福建人社局
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的通知
闽人发〔2010〕27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外事办、公安局、教育局,省直和中央在闽有关单位,省内有关中等以下教育机构:
为切实做好省内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现将《福建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福建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2、《行政许可受理情况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等式样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年二月二日
福建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 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关于将“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移交地方政府的函》、《关于下放“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移交地方政府的复函》,特制订本办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等以下教育机构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各类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均需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第四条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实施机关为福建省外国专家局,受理机关为省直和中央在闽有关单位以及各设区市人事局(外专局)。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材料
第五条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 良好业务素质、熟知外国专家聘请、出入境、居留、管理等相关 法律规定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人员工作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 保障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 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 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 但经批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 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第七条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必须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含申请理由、申请意见);
(二)《福建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三)法人资格证书;
(四)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
(五)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含教学、生活、证件、安全管理);
(六)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七)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经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办学场所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说明及图片资料以及申请单位与设区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定的有关出入境管理协议;
(九)年度审计、验资报告或银行存款等经费保障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五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分别供相关部门审查、审批、存档。

第三章申请程序和时限
第八条省直和中央在闽有关单位所属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设区市所属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设区市人事局(外专局)受理。提交受理机关的申请材料,视为申请方已保证其真实性。
第九条 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给予受理。 受理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受理机关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条 受理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对进入受理程序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在《福建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受理机关意见”栏中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全部材料汇总一式四份报送实施机关。整个初审过程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实施机关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牵头会同省外事、公安、教育或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前往申请单位对申请情况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属设区市的申请单位,省各相关管理部门亦可委托各自对应的设区市管理部门代表省相关部门开展核查)。核查所需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审批规定的时限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实施机关与省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核查结束后,依据有关规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个工作日,但应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一)申请材料不真实;
(二)申请单位不符合聘请外国专家条件;
(三)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做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由实施机关统一印制并加盖印章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第四章 年检注册
第十三条 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各设区市人事局(外专局)根据省外国专家局的年检通知,分别负责本地区或本部门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年检工作,并向省外国专家局提交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年检报告。
第十四条 省外国专家局对各地、各部门年检情况进行审查并视需要进行重点检查后,对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正常开展聘请外国专家工作,无违法、违规现象的单位,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
(二)对聘请管理工作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即暂停聘请资格三个月),三个月后视发现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三)对因撤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两年未聘请外国专家及无故不参加年检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
(四)对聘请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五)年检结果在省级媒体上给予公告,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福建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全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单位管理、检查、监督。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人事局(外专局)分别负责本部门或本地区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单位的管理、检查、监督。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实施机关、受理机关和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单位,加强与外事、公安、教育、安全、卫生、民族宗教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建立重大事件、重大工作动态信息通报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完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严禁未取得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严禁外国专家应聘到未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工作。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应聘对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认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受理和年检工作中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22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点击进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福建人社局 闽人发〔2010〕2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