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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函[2012]464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江苏金陵眼镜职业技术学校更名的函
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10:08:19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江苏人社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江苏金陵眼镜职业技术学校更名的函
苏人社函464号
江苏金陵眼镜职业技术学校:
你校《关于更名的申请》收悉。因你校今年新增“助听器验配师(三、四级)”培训工种,原校名与现有培训项目不太相符,直接影响招生等工作。经研究,同意你校更名为“江苏金陵职业技术学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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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函[2012]464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江苏金陵眼镜职业技术学校更名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