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09:24:11

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14 10:5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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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据总局5号公告,房产税纳税人减免税实施起止时间。
答:以2019年上半年房产税申报为例,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起始时间计算如下:
1.如果税款所属期内一直是小规模纳税人,本栏填写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 2019年1月;
2.如果税款所属期内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栏填写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月份 。例:2019年2月11日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此栏填写2019年3月。
以2019年上半年房产税为例,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终止时间计算如下:
1.如果税款所属期内一直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此栏填写税款所属期终止月份 2019年6月;
2.如果税款所属期内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此栏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上月。例:某企业在2019年4月1日前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4月1日为一般纳税人的生效之日,该企业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优惠终止日期为2019年3月,此栏填写“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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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交易有关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征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如何确定?
答: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例如: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该规定,房地产交易的产权转移书据涉及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也以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不动产权证按件贴花减征优惠的适用时间以证件领受时间为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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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然资源部门等不属于生产经营的单位,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款,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能否适用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地方税费减免政策?
答: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可以适用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地方税费减免政策,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此作出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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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中,没有明确省级确定减征资源税是否包含水资源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征税范围中不包含水资源税,且北京市当前处于全国10个水资源税费改税试点省份之一。请明确水资源税是否属于本次减征的范围?
答:《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9〕196号)第一条规定:“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财产和行为税科
2019年2月

来源:北京东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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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减税降费热点问答(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