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钟了解:资源税法统一规定的减免税政策有哪些?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14 16:48 编辑问
纳税人:我们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听说境外投资者在分配利润时有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是真的吗?
答
小编:根据(财税〔2018〕102号)的相关规定,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问
纳税人:如果想要享受这项优惠政策,我公司应该符合哪些条件呢?
答小编:针对纳税人在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中需要符合的条件及些常见问题,小编进行了梳理,请听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问一答"
1.递延纳税政策的适用主体是谁?
根据102号文件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境外投资者是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102号文件中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非居民企业,具体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例如,2016年境外A公司在湖州市注册成立了子公司B,2018年11月20日,B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对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分红金额为1000万元。A公司将这1000万元用于境内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为境外A公司。
2.谁来进行优惠操作?
虽然非居民企业是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内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因此,境外投资者申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需要依靠扣缴义务人进行操作,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不予代扣预提所得税。
如上例中,应由分配利润的B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3.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如何?
根据10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88号文件同时废止。
具体来说,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2018年1月1日(不含当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时,行为适用暂不征税政策问题,仍应按照88号文件要求进行处理。换句话说,2017年只有再投资于鼓励类项目才可以适用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政策。境外投资者自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用于直接投资非禁止类的项目和领域,均可以享受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政策。
4.再投资满足哪些条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一是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有两种直接投资情形是排除在政策适用范围之外的,一种是除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以外的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一种是从关联方收购股权;
二是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源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
三是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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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境外投资者和利润分配企业具体需要做什么,提交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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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满足相应条件的,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
利润分配企业应当按照102号文件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并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6.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以前已经承诺的注册资本出资份额的,是否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
102号文件之后,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对102号文中内容作了相应的明确。
其中,补缴注册资本可享递延纳税,是53号公告的一大亮点内容。201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次修正,将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53号公告明确了102号文件中所称的新增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情形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
如上例,假设B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根据B公司章程,A公司需在3年内缴清注册资本。2016年,A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2018年11月20日,B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对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分红金额为1000万元,A公司将分红1000万元中的500万元,补缴了其认缴的B公司注册资本,则该500万元的分红可以享受预提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
7.境外投资者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用于投资的利润款项的,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吗?
专用划转款项可享递延纳税,是53号公告的另一大亮点内容。102号文件规定,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然而,根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年23号)规定,境外投资者通过利润分配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
因此,53号公告规定,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并在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当日,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10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可享递延纳税优惠。
如上例,2018年10月,A公司在江苏省注册成立了另外一家子公司C。2018年11月20日,A公司从B公司取得现金分红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补缴了B公司的注册资本,剩余500万元资金A公司拟补缴C公司注册资本。11月20日,该500万元资金由B公司银行账户划转至A公司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并于当日由A公司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C公司银行账户,则该500万元分红,视同从B公司账户直接转入C公司账户,A公司可以享受预提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
8.何时需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如上例,境外A公司2018年申请享受以分回利润直接投资享受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假如A公司在2020年5月1日将C公司转让,于2020年7月1日收到投资转让款项,则该投资者应在2020年7月8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补交递延的税款。
供稿:市局国际税收管理科 张晓南
编辑:市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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