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4 03:31:00

绛县税务:不动产交易“一窗受理”提速增效获好评

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7-14 11:30 编辑

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管理
2020年7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
举办市区范围内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培训

http://file.tax100.com/o/202007/14/156_1594668659455.jpg?width=938&size=87301

在培训班上,来自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和税友公司的专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进行了精辟的讲解,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下一步应该怎么做?事不宜迟,您赶紧看看与《公告》和《办法》相关的常见问题,进一步了解吧!
拿出小本本
一起来学习吧~

01
Q
《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自2017年《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等文件发布施行以来,以实名制为基础,信用评价管理为核心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体系初步形成。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要求,税务总局在总结监管机制运行成效,广泛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对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信用复核、约谈等制度进一步简化、修改和完善,现通过《公告》予以发布。
A
02
Q
《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公告》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 一是简化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包括减少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项目、延长专项业务报告信息采集时限、放宽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报送要求、优化业务分类填报口径、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选择等5项措施,并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相应修改。二是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在《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的途径、办理时限和流程。三是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约谈,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开展约谈的程序和有关要求。四是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责任,及时调查处理有关涉税专业服务的投诉举报。
A
03
Q
《公告》在简化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方面规定了哪些措施?
一是减少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项目。不再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协议金额”“服务协议摘要”“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业务报告摘要”信息。二是延长专项业务报告信息采集时限。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报送专项业务报告信息的时限,由完成业务的次月底前调整为次年3月31日前。三是放宽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报送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本机构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的具体人员范围。四是优化业务分类填报口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和“税收策划”三类业务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对于实际提供纳税申报服务而不签署纳税申报表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五是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包括分所和分公司)的,可选择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报送分支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也可选择由分支机构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A
04
Q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在哪种情形下可以申请信用复核?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在两种情形下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信用复核:一是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二是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
A
05
Q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税务机关采取约谈方式的,应当如何开展?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存在《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税务机关采取约谈方式的,应当事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约谈的时间、地点和事由。当事人到达约谈场所后,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在场进行约谈。约谈人员应当对约谈过程做好记录,可视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A
06
Q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信用评价等制度还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税务总局将持续跟踪《公告》实施情况,广泛听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优化完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探索对机构执业质量、执业规范进行科学评价,精简所需报送信息,研究对“委托人纳税信用”等指标的优化调整,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面提升涉税专业服务质量。
A
07
Q
本《办法》的监管内容是什么?
本《办法》监管内容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行为。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主体监管,税务机关对其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对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执业行为进行处理。
A
08
Q
本《办法》的监管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的监管范围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境内外委托人提供的涉税专业服务。
A
09
Q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需要具备哪些专业知识和技能?
包括:(1)熟悉并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规则和准则;(2)有丰富的税务专业知识,独立开展涉税专业服务工作;(3)运用财会、税收专业理论与方法,较好完成涉税业务;(4)独立解决涉税业务中的问题。
A
10
Q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哪些?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A

下课!
这些问题都学会了吗?
咱们明天接着上第二课~
不见不散哦

编辑: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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