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通国税发[2005]57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通国税发57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通国税发57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区车购办: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6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价格在省局未出台统一方案前,请各地于每月23日前(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的,应在节假日期满后的次日,下同)将备案的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信息以EXCEL表格形式上报市局(表式附后),上报路径为市局FTP服务器"税政处/上传/车购税/备案车价信息".
2.总局要求报送的《车购税收入统计月报表》所填列的内容在我市编制的《车辆购置税征管统计月报表》中均能反映,故各地仍报送原《车辆购置税征管统计月报表》,报告期要求与上报计财部门的报表口径一致,确保两者数据一致。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1日前,上报路径为市局FTP服务器"税政处/上传/车购税/备案车价信息".
3.车价信息采集工作,市局将根据省局通知要求及时布置。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到车辆生产企业实地调查,采集数据,确保采集的车价信息全面准确。
以上报表,各地请严格按照要求的内容、时间和上报路径报送,市局将列入考核。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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