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人民政府 大政发[2005]75号 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基金(费)实行综合征收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人民政府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基金(费)实行综合征收的通知
大政发75号
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基金(费)实行综合征收的通知
大政发75号
全文有效
2005年6月14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基金(费)的征收和管理,降低征收成本,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保证基金(费)及时足额征缴,经研究决定对地税部门征收的部分基金(费)实行综合征收,现将《大丰市基金(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丰市基金(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各项基金(费)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申报和税务机关征收,保证地方各项基金(费)征收任务的完成,根据有关基金(费)的征收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大丰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一切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含中央、省、外地驻丰企业单位)和银行、保险部门、非银行金融企业为基金(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纳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种基金(费)的征收管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基金(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地方税务机关应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基金(费)征收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将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民营企业除外)、职业技术教育经费、人防建设资金、地方教育基金、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镇义务兵优待安置保障金等合并为综合基金(费),其它基金(费)的征收管理仍按原办法执行。
综合基金(费)由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征收后,按规定解缴财政等部门。
第六条 综合基金(费)的征收依本办法的征收率表执行(详见大丰市综合基金(费)征收率表)。各类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按中方注册资本金投资比例计算确定(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份额后,比照同类企事业单位的征收率执行。
第七条 综合基金(费)的计征依据为企事业单位当期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金额。
第八条 缴纳人必须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基金(费)申报和缴纳手续。
第九条 缴纳人未按规定缴纳基金(费)的,市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基金(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基金(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条 对有特殊情况,缴纳基金(费)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可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地税部门核实后,报有权部门批准减免。
第十一条 综合基金(费)的征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江苏省基金专用缴款书”,不得以其他凭证和收据代替。
第十二条 各征收机关应设立基金(费)过渡专用帐户,每月终了须将征收的基金(费)汇解到市地方税务局基金专用帐户,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市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纳人的基金(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缴纳人应如实提供会计报表,有关核算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缴纳人未按规定办理基金(费)申报手续的,市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可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缴纳人不缴或少缴基金(费),经市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凭税务机关填发的基金(费)专用扣款凭证从其开户银行直接划转外,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大丰市综合基金(费)征收率表
类 别 征 收 率
除民营企事业单位外的工业、商业企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及其它企事业单位 5.3‰
民营企事业单位 4.3‰
银行、保险(各类信托投资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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