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1:32:17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2005]12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制止买卖税款扰乱税收秩序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制止买卖税款扰乱税收秩序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2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制止买卖税款扰乱税收秩序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2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苏财办19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制止买卖税款扰乱税收秩序行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对组织收入工作有关事项进一步重申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组织收入原则。
严格按照"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制止和防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任何时候都必须做到不该收的税不收;
二、坚决制止买卖税款的行为。吸税、引税等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各地要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依法行政,坚决打击和制止任何形式的买卖税款的行为。
三、加强调查研究,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分析、研究和解决组织收入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和热点问题,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循环,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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