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1:31:58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通国税函[2005]128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国税函128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国税函128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按<<通知>>要求进行免税资格认定时,应要求回收经营单位报送下列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并填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相关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核实后,原件由回收经营单位带回,复印件(下列第一、第二款证照除外)由回收经营单位标注"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字样并签章后,作为工作底稿存档。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自有经营场所与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
4.租赁经营场所与仓储场地的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出租方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
5.回收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6.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与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二、各地在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免税资格认定时,应严格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工作表》(见附件)中所列审核事项逐一进行审核,对回收经营单位人员配备、财务会计核算、经营场所(场地)与经营条件的情况应进行实地审验,填表说明中所要求进行详细说明的事项应单独制作工作底稿。
三、各地要重视和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对认定不合格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不得向其发售"废旧物资统一销售发票(五联版)",对企业已领购结存的"废旧物资统一销售发票(五联版)"应限期缴销。
四、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只限于向城乡居民与非经营性单位收购生活废弃物时使用。
五、各地应根据省局要求,于7月31日前集中完成对现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免税资格认定。8月15日前,请各地将此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情况总结与台帐报送至"市局ftp服务器/税政处/上传/增值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通国税函[2005]128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