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1:31:42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5]135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纳税地点及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纳税地点及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135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纳税地点及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135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接中国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国信江苏分公司)《关于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发票申购、营业税申报缴纳的请示》(江苏联通财字47号),经研究,现就该公司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国信江苏分公司提供的应税劳务,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新国信江苏分公司经营业务系通过通信网络涵盖全省各市、县,但目前在我省各地尚未设立相应分支机构。为便于该公司正常开展业务,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新国信江苏分公司全省业务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暂统一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申报和缴纳,并向该局申请领购发票。
三、新国信江苏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成立后,其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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