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 锡政发[2003]147号 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市政府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具体贯彻意见
无锡市政府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市政府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具体贯彻意见
锡政发147号
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市政府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具体贯彻意见
锡政发[2003]147号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的征管,切实规范非税收入减免程序,防止政府性资金的流失,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锡政发90号)、《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无锡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84号)和《市政府关于强化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的意见》(锡政发8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落实市政府非税收入减免政策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一、非税收入是政府性资金的重要来源,属于财政分配范畴,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开设缓征、减征和免征的口子。各执收单位和委托代征单位要严格按收费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进行收费,该收的要征足收齐。
二、切实加强非税收入减免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的减征、免征审批程序,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规程、文件来办,做到按章办事,从制度和机制上加以保证,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制订此意见的主要依据是:
(一)《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锡政发90号)第十七条明确: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业务科室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由召集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涉及政策调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报市长签发。
(二)《市政府关于强化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的意见》(锡政发86号)文件明确:专项资金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由市分管领导对应项目进行审批扎口(含减免项目),财政部门依据各分管领导签批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减免的,按政府规定办理减免手续,除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文件明确外,减免金额视同当年支出。如涉及收费项目取消或降低标准等政策性调整,资金来源不能保证,财政按收支平衡的原则,调整该专项资金预算。
三、符合下列政策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可以实行减免:
(一)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允许减免的;
(二)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允许减免的;
(三)省财政厅与省物价局等有权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允许减免的;
(四)市委、市政府文件明确允许减免的;
(五)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由市长签发的专题会议纪要中明确允许减免的。
四、凡不符合第三条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确需减免的,要严格按市政府锡政发90号、锡政发84号和锡政发86号文件规定执行,减免金额视同当年支出。
五、非税收入项目减免在未批准前,执收单位要先按规定征收,经批准后,再予以返还。
六、根据市政府锡政发90号、锡政发84号和锡政发86号文件的精神,对非税收入减免的操作规程作以下规定:
(一)凡符合第三条政策规定范围内的非税收入减免,由执收单位按政策规定的程序严格把关,并填写“非税收入减免意见书”一份,附单位减免申请报告和减免依据,报送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审核无异议的由财政部门开具“非税收入减免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和执收单位。
(二)凡属于第四条范围内的非税收入减免,实行逐级申报的办法,先由单位向主管部门递交减免申请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对应的减免项目报分管市长审批。
1.分管市长签注同意意见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开具“非税收入减免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和执收单位。
2.分管市长需财政部门会同执收单位提出建议的,由执收单位在核实的基础上对确需减免的单位填写“非税收入减免意见书”一份,附单位减免申请报告,及时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调查的基础上,会同执收单位定期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经分管市长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开具“非税收入减免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和执收单位。
(三)实行先征后返的,由批准减免的单位填写“拨款申请单”,财政部门凭已批准的“市政府办文单”或“非税收入减免意见书”、“拨款申请单”和申请单位原缴款凭证复印件(包括交款收据和支票)作为退库凭证,按批准的金额从财政专户中返还至原交款帐户。单位收到后作冲销原科目处理。
七、严肃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非税收入不得实行缓征;委托代征单位擅自批准非税收入减免的,视减免金额扣减委托代征单位的手续费和业务费指标,情节严重的取消委托征收资格;执收单位擅自减免非税收入的,同样视减免金额扣减征收单位的手续费和业务费指标。
八、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建立健全通报制度。
九、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非税收入的征收、减免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该收的是否征足收齐、是否按程序减免、是否任意减免。对违反规定的,严格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给予处理。
十、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
1.非税收入减免意见书(略)
2.非税收入批准减免通知书(略)
3.拨款申请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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