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发[2005]150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150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150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4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0x20责任主体及职责二、市局、属地分局(全职能局)为公告主体机关,市局征管处及属地分局(全职能局)的综合业务科为责任部门。市局征管处负责地市级税务局公告以及由省级税务机关公告的复审和上报工作;各分县局综合业务科负责县局税务局(分局)欠税公告以及由省、市级税务机关公告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二、公告时间
(一)各分县局应在每季度、半年最后一个月的报缴期结束后15日内完成欠税核查工作及向纳税人发出《欠税公告告知书》以及《欠税拟公告事项明细表》。
(二)属于分县局公告的,各单位在每季度或者半年终了后的次月报缴期内进行公告;属于市级税务机关公告的,分县局应在每季度或者半年终了后当月月末前上报市局征管处;对认定超过三个月的非正常户欠税公告,分县局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上报市局征管处。
(三)对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实行按年计征的税种实行按年公告,各分县局应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欠税核查工作,并在次月的报缴期内进行公告,属于市级税务机关公告的,各分县局应在次年度第一个月的月末前上报市局征管处。企业所得税在每年的汇算期结束后1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在下一个月的报缴期进行公告,属于市级税务机关公告的,各分县局应在报缴期结束后的次月月末前上报市局征管处。
(四)由分县局进行公告的,每次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由市局公告的,根据公告的媒体安排不同的公告时间。
三、公告程序
(一)分县局自行组织的在办税服务厅欠税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公告的,由税务所(分局)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核实后将《欠税拟公告信息确认表》(附件一)、《欠税拟公告信息汇总表》及其他公告内相关材料上报至各分县局综合业务科,综合业务科审核并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将需公告的内容以电子文档的方式转交给属地征收所,属地征收所予以公告。
(二)市局或需上报至省局公告的,各分县局综合业务科报经分管局长审批后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征管处,征管处汇同计会处审查后,报局领导批准予以公告或上报。
(三)稽查环节出现的欠税,由稽查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前10日内将按固定的格式报送给市局征管处,由市局征管处下发至各属地局(全职能局),各属地局(全职能局)按税户汇总。汇总后,未达市局公告标准的,由分县局按本条第(一)项的要求公告;达到市局公告标准的,按本条第(二)项要求执行。
四、公告媒体
(一)各分县局公告媒体:办税服务厅欠税公告栏、电子显示屏。
(二)市局公告媒体:南京日报、南京地税外网、税收视线或市局领导批准的其他媒体。
五、有关要求
(一)要结合欠税公告工作的开展,认真做好欠税的梳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欠税台帐。同时要实行欠税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到欠税的税户清、税额清、所属时期清、欠税户的财务情况清,在强化清缴陈欠税款的同时,严格控制新增欠税的发生。
(二)要加强对欠税公告规定的学习和宣传。一是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切实宣传好《欠税公告办法》,促使纳税人主动缴纳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二是要组织好税务人员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具体规定,善于运用欠税公告,结合相关法定手段,大力清缴欠税,提高征管效率。
(三)在公告中,税务机关须注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公告,不得公告与欠税无关的其他信息。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的所得税税款,如需公告,应参照《办法》的规定单独进行。
(四)公告的具体格式及要求见附件二。
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
欠税公告
附件2
公告单位: 第 期 年 月 日
公告内容
企业或单位欠税: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个体工商户欠税: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个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以上纳税人请尽快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有关税款,否则,我局将保留采取相关法定手段强制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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